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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
来源:武汉法律网 | 作者:廖昌文 | 时间:2016/11/2
在当今社会,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迅速发展,律师已经慢慢的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,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的知识,欢迎阅读!
中国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(下称《规范》)规定的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不是绝对的。换句话说,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律师可以披露委托人的秘密,并规定了以下几种除外情况:
a. 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(《规范》第56条);
b. 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(《规范》第56条);
c. 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(《规范》第57条);
d. 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,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(《规范》第58条)。
美国mrpc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除外则明确规定为以下几条:
a. 当事人同意;
b. 引申的权利(“implied authority”,也可理解为暗示同意);
c. 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;
d. “自卫”的需要。
这里所说的“自卫”,根据各种案例形成的解释,常指律师为确定或获取律师费、或为抗辩针对本人及其雇员和助理提起的不当行为之诉 (“wrongful conduct”)而进行的“自卫”,通常发生在委托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合理性、尽职性提出质疑而起的纠纷,或双方因代理费产生的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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