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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函 (公司法律顾问系列)

来源:武汉法律网 | 作者:廖昌文 | 时间:2016/11/2

xx先生:

律师事务所系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 公司)的法律顾问,现接受其委托,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。 公司已将您在其公司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本律师事务所,本律师事务所根据该相关材料得知相关事实。现就您在 公司侵占外贸业务货款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:

(一)相关事实

据 我们了解,您在与 公司的合同期内担任 。然而您在工作期间,利用工作便利私自设立个人账户,并将金日公司的客户定金 美元擅自打入该个人账户。此后,您 于 年故意请假离开 公司后便杳无音讯。 公司因此事曾多次催告您早日归还该 美元的公司账款,但是您至今未归还该公司账款。

(二)法律责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”

鉴于您在金日公司的存在上述行为,故您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若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不归还该 美元的公司账款的,金日公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您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。

您的父母健在,您的妻子是一名教师,而且您本人还这么年轻,可以说是拥有一个幸福家庭的、有光明前途的青年。若您仅为这 xx美元而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,辜负父母对您的期望的话,显然是不明智的。我们相信这也不是您的父母和您的妻子所愿意看到的。

综上,请您尽快归还xx 公司的 美元的公司账款。

特此函告!

xx律师事务所

xx律师

年 月 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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